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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條例》有關知識問答

發(fā)布時間:2010-05-05     瀏覽量:6446

 1、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


    答: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


    2、信訪人是指?


    答:是指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信訪人。


    3、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做好哪些信訪工作?


    答: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jiān)督,努力為人民群眾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暢通信訪渠道,為信訪人采用本條例規(guī)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提供便利條件。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


    4、信訪工作的基本原則?


    答:信訪工作應當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怎樣的工作格局來及時化解矛盾和糾紛?


    答: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導致信訪事項的矛盾和糾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領導、部門協調,統籌兼顧、標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通過聯席會議、建立排查調處機制、建立信訪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時化解矛盾和糾紛。


    6、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做的信訪工作有那些?


    答: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匯報,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7、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什么原則,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具體負責信訪工作?


    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訪人的原則,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具體負責信訪工作。


    8、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是哪級政府負責信訪工作的行政機構,其履行職責有哪些?


    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是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信訪工作的行政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交辦、轉送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


      (二)承辦上級和本級人民政府交由處理的信訪事項

;
      (三)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


      (四)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


      (五)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對本級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的信訪工作進行指導。


    9、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信訪的哪個方面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


    答: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信訪工作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


    10、信訪人哪種行為可由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單位給予獎勵?


    答: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或者對改進國家機關工作以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貢獻的,由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單位給予獎勵。


    11、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為信訪人提供哪些便利的相關事項?


    答: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信訪工作機構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在其信訪接待場所或者網站公布與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


    12、國家信訪工作機構怎樣為信訪人在當地提出信訪事項、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


    答:國家信訪工作機構充分利用現有政務信息網絡資源,建立全國信訪信息系統,為信訪人在當地提出信訪事項、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


    1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怎樣與上級人民政府、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的信訪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


    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現有政務信息網絡資源,建立或者確定本行政區(qū)域的信訪信息系統,并與上級人民政府、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的信訪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


   14、設區(qū)的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信訪工作的實際需要,建立怎樣的工作機制?
     

    答:設區(qū)的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信訪工作的實際需要,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有利于迅速解決糾紛的工作機制。


    15、信訪工作機構應當組織那些機構或人員共同參與,運用什么方法,依法、及時、合理處理信訪人的投訴請求?


    答:信訪工作機構應當組織相關社會團體、法律援助機構、相關專業(yè)人員、社會志愿者等共同參與,運用咨詢、教育、協商、調解、聽證等方法,依法、及時、合理處理信訪人的投訴請求。


    16、信訪人對哪些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這些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答: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四)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


      (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17、信訪人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分別向何部門提出,并遵守什么規(guī)定?


    答:信訪人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


    18、信訪人采取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哪級機關提出,什么情況下信訪事項不予受理?


    答: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19、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取什么形式?如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什么?


    答: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20、有關機關對采取口頭形式提出的投訴請求,應當記錄信訪人的什么?


    答:有關機關對采用口頭形式提出的投訴請求,應當記錄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21、信訪人采用什么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答: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22、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幾人?


    答: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23、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遵循哪些要求?


    答: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2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并區(qū)分情況,在15日內分別按哪些方式處理?


    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并區(qū)分情況,在15日內分別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二)對依照法定職責屬于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處理決定的信訪事項,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情況重大、緊急的,應當及時提出建議,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三)信訪事項涉及下級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的,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直接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并抄送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h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要定期向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通報轉送情況,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要定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報告轉送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

      (四)對轉送信訪事項中的重要情況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辦理,要求其在指定辦理期限內反饋結果,提交辦結報告。
      按照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guī)定,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告知信訪人,并按要求通報信訪工作機構。
    25、信訪人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直接向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以外的行政機關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行政機關應當怎樣對待?


    答:信訪人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直接向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以外的行政機關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予以登記;對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并屬于本機關法定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受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對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的機關提出。


    26、有關行政機關收到信訪事項后,應當怎樣處理?


    答:有關行政機關收到信訪事項后,能夠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但是,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


    27、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如何對待信訪人的檢舉、揭發(fā)材料等?


    答: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fā)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檢舉、揭發(fā)的人員或者單位。


    28、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信訪事項應當如何處理?


    答: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信訪事項,由所涉及的行政機關協商受理;受理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決定受理機關。


    29、應當對信訪事項作出處理的行政機關分立、合并、撤銷的,如何受理?


    答:應當對信訪事項作出處理的行政機關分立、合并、撤銷的,由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受理;職責不清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機關受理。


    30、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fā)現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時如何處理?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fā)現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時,可以就近向有關行政機關報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


    31、行政機關對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應當怎樣?


    答:行政機關對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不得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
    對于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響的產生、擴大。


   
    32、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遵循什么?


    答: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宣傳法制、教育疏導,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33、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什么情況下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論證并積極采納?


    答: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有利于行政機關改進工作、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論證并積極采納。


    34、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什么情況下應當回避?


    答: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5、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辦理信訪事項,應當如何取證?


    答: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辦理信訪事項,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信訪人、有關組織和人員說明情況;需要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向其他組織和人員調查。


    36、對什么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


    答: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
     

    37、聽證的方式及其他規(guī)定是怎樣的?


    答:聽證應當公開舉行,通過質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聽證范圍、主持人、參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38、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經調查核實,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分別作出那些處理,并書面答復信訪人?


    答: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經調查核實,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分別作出以下處理,并書面答復信訪人:


      (一)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予以支持;


      (二)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對信訪人做好解釋工作;


      (三)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不予支持。


    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照前款第(一)項規(guī)定作出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應當督促有關機關或者單位執(zhí)行。


    39、信訪事項的辦結時間在本條例中是如何規(guī)定的?


    答: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40、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多少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


    答: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

41、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多少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


    答: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


    42、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多少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
     

    答: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


    43、收到復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多少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答:收到復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44、復核機關是否可以舉行聽證?聽證所需時間是否計算在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期限內?


    答:復核機關可以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舉行聽證,經過聽證的復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期限內。


    45、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是否受理?


    答: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46、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發(fā)現有關行政機關有哪些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督辦,并提出改進建議?


    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發(fā)現有關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督辦,并提出改進建議:


      (一)無正當理由未按規(guī)定的辦理期限辦結信訪事項的;


      (二)未按規(guī)定反饋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


      (三)未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信訪事項的;


      (四)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的;


      (五)不執(zhí)行信訪處理意見的;


      (六)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47、收到改進建議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多少日內書面反饋情況?未采納改進建議的,應當怎樣?


    答:收到改進建議的行政機關應當在30日內書面反饋情況;未采納改進建議的,應當說明理由。


    48、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于信訪人反映的有關政策性問題,應當怎樣處理?


    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于信訪人反映的有關政策性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決問題的建議。


    49、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在信訪工作中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后果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什么樣的建議?


    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在信訪工作中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后果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


    50、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就哪些事項向本級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訪情況分析報告?


    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就以下事項向本級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訪情況分析報告:


      (一)受理信訪事項的數據統計、信訪事項涉及領域以及被投訴較多的機關;


      (二)轉送、督辦情況以及各部門采納改進建議的情況。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議及其被采納情況。


    51、因哪些情形之一導致信訪事項發(fā)生,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答: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信訪事項發(fā)生,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二)行政機關應當作為而不作為,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三)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四)拒不執(zhí)行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作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


    52、負有受理信訪事項職責的行政機關在受理信訪事項過程中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答:負有受理信訪事項職責的行政機關在受理信訪事項過程中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收到的信訪事項不按規(guī)定登記的;


      (二)對屬于其法定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機關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是否受理信訪事項的。


    53、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在辦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有哪些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答: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在辦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推諉、敷衍、拖延信訪事項辦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結信訪事項的;


      (二)對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投訴請求未予支持的。


    54、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fā)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轉給被檢舉、揭發(fā)的人員或者單位的,依法給予什么處分?


    答: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fā)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轉給被檢舉、揭發(fā)的人員或者單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55、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作風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什么處分?


    答: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作風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56、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什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什么責任?


    答: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7、打擊報復信訪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什么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什么處分?


    答:打擊報復信訪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58、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信訪人做哪些工作?公安機關做哪些工作?


    答: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


   59、違反集會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如何處理?信訪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什么責任?


    答:違反集會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信訪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0、信訪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什么處罰?


    答:信訪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61、社會團體、企事業(yè)單位的信訪工作是否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信訪事項的處理是否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答: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信訪工作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信訪事項的處理,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62、修訂《信訪條例》的背景和意義是什么?


    答: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和信訪工作的法制化、規(guī)范化建設。國務院1995年10月28日頒布的《信訪條例》實施9年來,對于規(guī)范信訪工作,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改革不斷深化、經濟社會加速轉型以及社會利益格局的調整,群眾信訪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當前制約信訪工作的主要問題是:信訪渠道不夠暢通,有的地方或者部門對信訪人反映的問題推諉塞責;信訪問題處理層層轉辦,效率低下;對處理信訪事項的機關監(jiān)督力度不夠;對侵犯群眾利益引發(fā)信訪的違法行政行為缺乏明確的責任追究機制;對破壞信訪秩序的行為,現行《條例》缺乏必要的規(guī)范。因此,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的重要批示和指示,順應社會各界的意愿和要求,國家信訪局和國務院法制辦密切合作,積極啟動和推進《條例》修訂進程。新修訂的《條例》于2005年1月5日國務院第76次常務會議通過,溫家寶總理于1月10日簽署第431號國務院令公布,將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


    修訂《條例》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加強黨的執(zhí)政能力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密切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重要舉措,是信訪工作法制化、規(guī)范化的新起點,體現了信訪工作的新思路、新理念,標志著信訪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的發(fā)展時期,具有重要意義。


    63、信訪工作的指導原則是什么?


    答:信訪工作的指導原則是黨的性質和宗旨在信訪工作中的具體體現,是制定信訪法規(guī)的依據,是做好信訪工作的指南。即:牢記為民宗旨,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原則;密切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血肉聯系的原則;暢通信訪渠道,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原則;維護正常信訪秩序,促進社會穩(wěn)定的原則;與時俱進,開拓創(chuàng)新的原則。
    64、《信訪條例》為暢通信訪渠道作了哪些規(guī)定?


    答:一是提出信訪事項的形式更加靈活,增加了可以采用電子郵件、傳真等現代通訊手段提出信訪事項的規(guī)定;二是明確各級行政機關公開接訪渠道的義務,包括公布信訪工作機構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等相關事項;三是規(guī)定了為信訪人在當地提出信訪事項、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的內容;四是要求市、縣、鄉(xiāng)人民政府等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信訪接待日制度,縣級以上有關行政機關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對反映的突出問題主動到信訪人居住地與信訪人面談溝通的制度。


    65、《信訪條例》對信訪事項實行的是幾級終結制?


    答:新《信訪條例》對信訪事項實行信訪辦理、復查、復核三級終結制度。


    66、一些重大、復雜、疑難信訪事項舉行聽證,要重點把握好哪幾個環(huán)節(jié)?


    答:一是目的要明確,聽政的重點是解決重大、疑難信訪事項;二是程序要規(guī)范,充分體現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三是方法要妥當,堅持從當地的實際出發(f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四是工作要周密,準備工作要充分,切實把相關的各項工作做深做細;五是范圍要適宜,盡可能讓涉及信訪事項的相關方面和權威人士參加;六是用法要得當,一定要與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相銜接。


    67、督辦的涵義和對象是什么?


    答:督辦的涵義是指各級信訪工作機構為了使信訪事項得到依法及時的處理,依照法定職責對同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下級行政機關處理信訪事項、執(zhí)行信訪決定的情況予以督促檢查的行為,督辦的對象是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行政機關。


    68、《信訪條例》對來信處理方式作出了哪些新規(guī)定?


    答:一是要求對不予受理的來信問題要告知來信人,即“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二是對涉及下級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的來信,“直接轉送有權處理的下級行政機關”,采取這種方式的要抄送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三是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要定期向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通報轉送情況,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要定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報告轉送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彼氖且蟆坝嘘P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告知信訪人,并按要求通報信訪工作機構。”

 

    69、《信訪條例》對來信辦理作出了哪些新規(guī)定?


    答:一是“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倍窃谵k理時限上,要求“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三是對已經終結的信訪事項,信訪人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來信,信訪工作機構不再受理。


    70、新《信訪條例》在受理、辦理信訪事項的程序上有了哪些變化?


    答:新《信訪條例》對信訪事項的受理、辦理在程序上進行了完善、細化,規(guī)定更加明確,增加了可操作性。一是明確區(qū)分信訪工作機構和職能部門的職責,信訪工作機構受理信訪事項后,負責登記、轉送、交辦、督辦,職能部門受理信訪事項后要登記、辦理和答復。二是在信訪工作機構的受理程序中,依照信訪事項的性質,規(guī)定了區(qū)分情況,分別處理的方式,更加便于操作和工作。三是新設了報請、通報報告制度。新《信訪條例》規(guī)定,對情況重大、緊急的信訪事項,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及時提出建議,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新《信訪條例》還新設了通報報告制度,要求上級信訪工作機構定期向下一級信訪工作機構通報轉送情況,下級信訪工作機構定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報告轉送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


    71、如何做到堅持暢通信訪渠道與維護信訪秩序并重?


    答:一是各級行政機關要建立并向廣大人民群眾公開信訪渠道,讓人民群眾知道遇到問題應到什么部門去反映、怎樣去反映。二是建立健全行政機關負責人信訪接待日等制度,切實做好處理群眾來信、接待群眾來信工作。重大信訪案件,主要領導同志要親自過問、親自處理、親自督辦。三是充分利用現有政務信息網絡資源,建立信訪信息系統,實現上、下級政府及其部門間的互聯互通,為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四是依照新《信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進一步整頓信訪秩序。


    72、如何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信訪問題的產生?


    答:一要堅持以人為本。把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制定政策、開展工作的出發(fā)點和落腳點,正確反映和兼顧不同方面群眾的利益,使全體人民共享改革發(fā)展的成果。二要妥善處理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的關系。牢固樹立發(fā)展是政績、穩(wěn)定也是政績的觀念。按照“五個統籌”的要求,自覺把改革的力度、發(fā)展的速度和社會可承受的程度統一起來,真正使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相互協調、相互促進,推動經濟社會協調發(fā)展。三要堅持嚴格依法行政、依法辦事。四要牢固樹立群眾意識、服務意識、公仆意識。


    73、新《信訪條例》充分反映了什么的客觀要求?體現了什么?


    答:新《信訪條例》充分反映了做好新形勢下信訪工作的客觀要求,體現了立黨為公、執(zhí)政為民的宗旨,體現了時代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體現了責權統一、公開便民、保障公民權利的法制精神。


    74、對當前的信訪形勢,我們要統一好哪“四個認識”?


    答:一是要充分認識有利條件,堅定做好新形勢下信訪工作的信心。二是深刻認識事物發(fā)展的規(guī)律,樹立長期作戰(zhàn)的思想。三是要清醒認識信訪工作的新情況、新特點,不斷探索有效解決信訪問題的長效機制,四是要全面認識信訪工作的功能,不斷提高做好信訪工作的能力。


    75、認識新形勢下的信訪工作要強化哪“三個意識”?


    答:“三個意識”是指強化政治意識;強化大局意識;強化責任意識。


    76、做好信訪工作的基本思路要實現工作著力點的哪“三個轉移”?


    答:“三個轉移”是指由對辦信接訪情況的簡單反映,向綜合分析并提供決策建議上轉移;由對信訪事項的轉辦交辦,向督導檢查并促進問題解決上轉移;由被動受理群眾來信來訪,向預測、防范并及時協調化解上轉移。


    77、新《信訪條例》的修訂和頒布,是什么的重要標志?


    答:新《信訪條例》的修訂和頒布,是建立信訪工作長效機制的重要標志,必將進一步推動信訪工作規(guī)范化、法制化建設。


   78、各級信訪部門應如何確?!缎旁L條例》的順利實施?


    答:各級信訪部門要緊緊圍繞明確“一個目標”,即建立“暢通、有序、務實、高效”的信訪工作新秩序;促進“兩個規(guī)范”,即規(guī)范信訪工作行為和群眾信訪行為;強化“三個責任”,即強化信訪工作機構、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信訪人的責任;堅持“四個有利于”,即有利于暢通信訪渠道、有利于接受群眾監(jiān)督、有利于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有利于維護社會穩(wěn)定,廣泛深入地學習、宣傳、貫徹《信訪條例》,確?!缎旁L條例》的順利實施。


    79、信訪工作的出發(fā)點和落腳點是什么?衡量信訪工作成效的重要標準是什么?


    答: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是信訪工作的出發(fā)點和落腳點;解決實際問題,是衡量信訪工作成效的重要標準。


    80、建設全國信訪信息系統,要按照什么原則進行?


    答:建設全國信訪信息系統,要在國家信訪局統一部署和指導下,按照統一規(guī)劃,統一方案,共同建設,分布實施,互聯互通,協同工作,資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則進行。

 81、根據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結合信訪工作實際,建立一只高素質的信訪工作隊伍要提高哪“五種能力”?


    答:一是提高科學判斷形勢的能力,善于運用理性思考和戰(zhàn)略思維推動信訪工作;二是提高按照客觀規(guī)律辦事的能力,善于研究和解決信訪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三是提高應對復雜局面的能力,善于妥善處理各種社會矛盾;四是提高依法執(zhí)政的能力,善于運用現行法律和政策協調不同利益關系;五是提高把握全局的能力,善于進行宏觀指導。

    82、新《信訪條例》在強化行政機關的法律責任方面有哪些表現?


    答:一是強化了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要求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責任制。對信訪工作中的重大失職、瀆職行為,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信訪條例》的規(guī)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在一定范圍內予以通報。二是強化了信訪事項處理機關和引發(fā)信訪事項的責任人的責任。規(guī)定了信訪事項處理機關不按規(guī)定登記、限期受理、書面告知以及推諉、敷衍、拖延信訪事項辦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結信訪事項等的法律責任。明確了行政機關超越或者濫用職權,應當作為而不作為,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拒不執(zhí)行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作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三是明確了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不按規(guī)定登記、轉送、交辦、督辦信訪事項等的法律責任。


    83、新《信訪條例》在創(chuàng)新信訪工作機制方面有哪些規(guī)定?


    答:一是創(chuàng)新暢通渠道的機制。新《信訪條例》規(guī)定,國家信訪工作機構要建立全國信訪信息系統,實現上、下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信訪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為信訪人在當地提出信訪事項、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二是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信訪事項處理模式,由信訪工作機構組織有關社會團體、法律援助機構等共同參與,運用咨詢、教育、協商、調解、聽政等方法解決信訪事項,增加透明度,增強信任感,防止、減少纏訪和重復訪。三是創(chuàng)新工作方式,規(guī)定了處理重大、復雜、疑難信訪事項的聽政制度,確認了實踐中行之有效的聯席會議制度、排查調處機制和督查工作制度等。


    84、新《信訪條例》賦予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哪些職能?


    答:共有6項職能:受理、交辦、轉辦信訪事項,承辦特定信訪事項,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提出政策性建議,指導信訪工作業(yè)務等。


    85、怎樣認識信訪工作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擔負的重大使命?


    答:首先,信訪工作時發(fā)揚社會主義民主,保障人民群眾民主權利的重要方式。其次,信訪工作是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途徑。第三,信訪工作是化解人民內部矛盾,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重要環(huán)節(jié)。第四,信訪工作是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


    86、就我省來講,如何衡量新《信訪條例》的實施效果?


    答:一是看群眾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維護;二是看群眾信訪是否依法有序;三是看群眾越級、重復上訪是否明顯減少。


    87、這次《信訪條例》修訂的指導思想和總體思路是什么?


    答:這次《信訪條例》的修訂,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按照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和加強民主法制建設的要求,認真總結1995年國務院頒布的《信訪條例》實施以來的經驗、教訓和所遇到的問題,既要有效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訪秩序、確保社會穩(wěn)定。這次修訂條例的總體思路是:一是暢通信訪渠道,以更好地密切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的聯系;二是創(chuàng)新機制,以提高處理信訪事項的效率和效果;三是強化工作責任,促進問題的解決;四是切實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和社會穩(wěn)定。


    88、近年來,一些信訪人認為在基層信訪不解決問題,頻繁進省城或進京走訪,信訪人增加了經濟負擔,又使各級行政機關就同一信訪事項重復處理,加重了社會管理成本。這次條例修訂提出創(chuàng)新信訪工作機制,主要有哪些規(guī)定?


    答:為了提高處理信訪事項的效率,方便人民群眾在當地尤其是在基層提出信訪事項,使人民群眾在當地提出信訪事項就像在省城或者北京提出一樣,需要建立高效透明、便于監(jiān)督的信訪工作新機制。為此,條例規(guī)定:國家信訪工作機構充分利用現有政務信息網絡資源,建立全國信訪信息系統,為信訪人在當地提出信訪事項、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現有政務信息網絡資源,建立或確定本地區(qū)的信訪信息系統,并與上、下級政府及其部門的信訪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抓緊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這樣規(guī)定,一方面方便信訪群眾在當地提出信訪事項,并查詢其所提出信訪事項的辦理進展情況;另一方面,方便上級行政機關及其負責人了解各地方有哪些信訪事項并及時督促信訪事項的處理解決,也可以減少各級行政機關對同一信訪事項重復受理、辦理。

    針對近年來存在的重復訪等問題,條例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規(guī)定:設區(qū)的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信訪工作的實際需要,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有利于迅速解決糾紛的工作機制。信訪工作機構應當組織相關社會團體、法律援助機構、相關專業(yè)人員、社會志愿者等共同參與,運用咨詢、教育、協商、調解、聽證等方法,依法、及時、合理處理信訪人的投訴請求。

    89、近年來,少數人在上訪時,采取過激方式,如圍堵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堵塞公路、鐵路交通等,既影響了廣大信訪群眾的正常信訪活動,也擾亂了當地的社會公共秩序,給當地群眾的工作生活帶來不便,條例對此主要作了哪些規(guī)定?


    答:公民的建議權和申訴權受法律保護,但公民在行使自己權利的同時,有遵守法律法規(guī)的義務,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建立并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是暢通信訪渠道,保障信訪群眾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條例針對當前在信訪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主要從四個方面規(guī)定了維護信訪秩序的措施:

      一是,對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堵塞、阻斷交通,攜帶危險物品或者管制器具,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等六類行為作了禁止性規(guī)定,并與刑法等法律作了銜接,規(guī)定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規(guī)定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三是,規(guī)定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的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并規(guī)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是,規(guī)定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


    90、目前,一些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違法行政,侵害群眾合法權益,導致信訪事項發(fā)生;一些機關對發(fā)生的信訪事項,推諉塞責、敷衍了事、久拖不決,請問條例對解決這些問題作了哪些規(guī)定?


    答:為了推進各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從源頭上減少因侵害群眾利益引發(fā)的信訪事項,著力解決群眾反映的問題,需要強化信訪工作責任。為此,條例主要作了四個方面的規(guī)定:

      一是,條例規(guī)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責任制,對信訪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嚴格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條例的規(guī)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并在一定范圍內予以通報;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信訪工作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匯報,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二是,明確因違法行政行為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導致信訪事項發(fā)生的責任人的責任,以督促有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辦事、積極履行職責,從源頭上減少此類信訪事項的發(fā)生。條例規(guī)定,因行政機關超越或者濫用職權,應當作為而不作為,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或者拒不執(zhí)行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作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明確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直接轉送、督辦信訪事項的責任,更好地發(fā)揮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的作用。條例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發(fā)現有關行政機關辦理信訪事項有違反條例規(guī)定的,應當及時督辦,并提出改進建議,收到改進建議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反饋,說明理由。

      四是,強化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的責任,以提高信訪事項的處理效率。條例規(guī)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違反規(guī)定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91、目前,各級信訪工作機構工作繁重,體制機制方面還存在一些制約履行工作職責的若干問題,社會各界對加強和改進信訪工作,充分發(fā)揮信訪工作機構在處理信訪事項中的應有作用很關注,提出了許多積極的建議、意見,條例對此作了哪些規(guī)定?


    答:為了進一步改進和加強信訪工作,建立健全信訪工作長效機制,強化信訪工作機構的責任,促進信訪問題的有效解決,條例對信訪工作機構的職責定位、工作原則以及工作機制等作了以下規(guī)定:一是,明確規(guī)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是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信訪工作的行政機構,履行下列職責:受理、交辦、轉送信訪事項;承辦上級和本級人民政府交由處理的信訪事項;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進工作的建議;對本級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的信訪工作進行指導。二是,信訪工作應當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三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領導、部門協調,統籌兼顧、標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通過聯席會議、建立排查調處機制、建立信訪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時化解矛盾和糾紛。四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信訪工作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訪人的原則,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具體負責信訪工作。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于信訪人反映的有關政策性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決問題的建議。
  

    92、信訪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答:按照《信訪條例》規(guī)定,信訪人主要有6條權利和4條義務。權利:1.提出信訪事項的權利;2.獲知相關信息的權利;3.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的權利;4.得到書面答復的權利;5.要求復查復核的權利;6.不受打擊報復的權利。義務:1.遵守提出程序的義務;2.遵守走訪形式的義務;3.如實反映情況的義務;4.維護信訪秩序的義務。


    93、通過書信反映問題應注意的幾點事項?


    答:群眾通過書信、電子郵件等形式向市領導或信訪部門反映問題,是表達心聲的重要方式,我們非常歡迎,也有義務和責任辦理好每一件來信,幫助群眾解決所反映的實際問題。但在具體辦理群眾來信時,我們發(fā)現不少來信存在內容不詳、字跡潦草、表達不清、不留聯系地址等現象,這為我們帶來了很多不必要的困難,增加了工作量。因此,群眾在給上級領導和信訪部門寫信反映問題時應力求做到以下幾點:


      1、書寫工整、字跡清楚。寫信人自己不會寫或寫不好時,可以找人代寫,有條件的最好打印。這是信訪工作人員搞清楚信中反映問題的基礎。


      2、反映問題應事實求是,不夸大,也不縮小。語言表達要簡捷清楚,讓人看了一目了然,一頁紙能寫明白的,絕不用兩頁。這樣既節(jié)約寫信人的成本,也節(jié)約工作人員的時間。


      3、反映問題或提出意見和建議提倡一信一事,就是一封信只反映一個問題或一類問題,且這些問題應屬于市委、市政府及其各職能部門管轄處理,涉及法律方面的問題應直接向司法機關反映。這樣便于來信的辦理和問題的處理。


      4、一定要寫清楚聯系地址和聯系人,有電話的,最好留下聯系電話,有工作單位的,應寫清楚本單位和上級主管單位名稱。這樣有利于工作人員進一步了解情況,同時也便于反饋問題的處理結果。


      5、提倡充分利用網絡,通過電子郵件反映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這樣可以節(jié)約大量人力物力,提高辦事效率,增強保密性。


    94、一定需要進京上訪嗎?


    答:《信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指出,為了提高處理信訪事項的效率,方便人民群眾在當地尤其是在基層提出信訪事項,使人民群眾在當地提出信訪事項就像在省城或者北京提出一樣,需要建立高效透明、便于監(jiān)督的信訪工作新機制。


     為此,《條例》規(guī)定:國家信訪工作機構要建立全國信訪信息系統,為信訪人在當地提出信訪事項、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建立或確定本地區(qū)的信訪信息系統,并與上、下級政府及其部門的信訪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抓緊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
       
      這樣規(guī)定,一方面方便信訪群眾在當地提出信訪事項,并查詢其所提出信訪事項的辦理進展情況;另一方面,方便上級行政機關及其負責人了解各地方有哪些信訪事項并及時督促信訪事項的處理解決,也可以減少各級行政機關對同一信訪事項重復受理、辦理。


    95、信訪部門失職要不要追究責任?


    答:對于信訪部門和人員的工作責任,《條例》作了4個方面的規(guī)定:
       
      第一,條例規(guī)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責任制,對信訪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嚴格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條例的規(guī)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并在一定范圍內予以通報;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信訪工作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匯報,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第二,明確因違法行政行為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導致信訪事項發(fā)生的責任人的責任,以督促有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辦事、積極履行職責,從源頭上減少此類信訪事項的發(fā)生。條例規(guī)定,因行政機關超越或者濫用職權,應當作為而不作為,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或者拒不執(zhí)行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作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明確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直接轉送、督辦信訪事項的責任,更好地發(fā)揮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的作用。條例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發(fā)現有關行政機關辦理信訪事項有違反條例規(guī)定的,應當及時督辦,并提出改進建議,收到改進建議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反饋,說明理由。

      第四,強化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的責任,以提高信訪事項的處理效率。條例規(guī)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違反規(guī)定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96、如何維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


    答:信訪是憲法、法律規(guī)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的民主權利。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信訪權利,是各級行政機關應盡的職責。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信訪權利,主要是要做到:


      認真處理信訪人提出的信訪問題,滿足他們的正當要求;采納信訪人提出的正確意見和積極的批評、建議;


      在實際工作中防止對信訪人的打擊報復事件的發(fā)生,對打擊報復事件要嚴肅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打擊報復者的刑事責任;


      廣泛宣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信訪活動的合法性,不準截留和私拆信訪人的信訪信件,不準追查信訪人的信訪動機和信訪活動;


      教育信訪人認識自己的信訪權利,運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權利;同時也要認識到不能用信訪的合法性來達到捏造事實,陷害他人的目的,否則也要負法律責任。


    97、什么是信訪監(jiān)督?


    答:信訪監(jiān)督就是人民群眾通過信訪渠道向黨和政府揭發(fā)、檢舉、控告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的監(jiān)督。信訪監(jiān)督,在社會的治理、糾正不正之風、處理重大案件等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概括起來,信訪監(jiān)督具有下列性質:


      信訪監(jiān)督是一種宏觀監(jiān)督與具體監(jiān)督相結合的監(jiān)督。信訪監(jiān)督具有兩重性和雙向性。兩重性就是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監(jiān)督的結合。雙向性就是互相監(jiān)督,信訪人監(jiān)督行政機關,行政機關也監(jiān)督信訪人。


      信訪監(jiān)督是具有很高權威的監(jiān)督。 信訪監(jiān)督包含著對監(jiān)督者的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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